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原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楊瓊玉

被告 賴偉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簡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麗芬

法官黃沛文

法官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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