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楊瓊玉
被告 賴偉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簡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麗芬
法官黃沛文
法官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