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簡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307號

原告 趙榮貴

被告 巫宗澤

巫月娥

劉耀竣

劉耕均

劉耘汝

李基益 律師(即 陳美珠 之遺產管理人)

劉炳河 (遷出國外,處所不明,國外公送)

劉釧銘

劉珮瑩

劉秋蘭 (LIU,CHIULAN)(國外公送)

劉凱臻

姜巫秀

林素瓊

蕭壹男

蕭曼娜

蕭曼妮

鄭定楠

鄭聰練

鄭素眞

鄭素琴

劉秀

鄭峻儒

鄭皓遠

張勝傑

張智銘

張豐達 (原名 張豐麟

張瀚文

張宥鑫

葉玉梅

陳錫銘

陳錫鎭

陳錫鍈

陳秋月

陳甲乙

陳䕃

劉政宏

劉美華

陳水雲

陳慧眞

張岳斌

張岳玄 (遷出國外,處所不明,國外公送)

張秋琴

張秋綿

吳長展

吳長庚

吳慧敏

林志賢

林雅慧

林雅玲

林文欽

林元海

林品枝

林夜合

林金英

李向恩

李宜鑫

李昀秋

李素琴

沈林玉雲

沈和忠

沈易竹

沈友連

沈鴻斌 (即 沈金鐘之 之承受訴訟人)

沈采歆 (即沈金鐘之之承受訴訟人)

沈美蘭 (即沈金鐘之之承受訴訟人)

沈奕峰 (即沈金鐘之之承受訴訟人)

沈佑澤 (即沈金鐘之之承受訴訟人)

陳昭雄 (即 陳蕭秀美 之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再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是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或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等應就被繼承人 巫陳睡 所遺之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地號土地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觀其聲明內容,本件訴訟性質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依前開說明,自應以遺產為一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而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被繼承人巫陳睡對全部遺產之種類及價值。又上開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 劉政旺 之被繼承人為巫陳睡、 陳巫玉里 ,本件遺產之「被繼承人」為何人,涉及本件訴訟之當事人是否適格、起訴是否合於程式等要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0日內具狀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迄今逾期未補正上揭事項,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依上揭法條及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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