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307號
原告 趙榮貴
被告 巫宗澤
劉炳河 (遷出國外,處所不明,國外公送)
劉秋蘭 (LIU,CHIULAN)(國外公送)
姜巫秀 雲
林素瓊
陳 葉玉梅
陳䕃
簡 陳水雲
張岳玄 (遷出國外,處所不明,國外公送)
沈采歆 (即沈金鐘之之承受訴訟人)
沈美蘭 (即沈金鐘之之承受訴訟人)
沈奕峰 (即沈金鐘之之承受訴訟人)
沈佑澤 (即沈金鐘之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再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是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或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等應就被繼承人 巫陳睡 所遺之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地號土地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觀其聲明內容,本件訴訟性質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依前開說明,自應以遺產為一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而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被繼承人巫陳睡對全部遺產之種類及價值。又上開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 劉政旺 之被繼承人為巫陳睡、 陳巫玉里 ,本件遺產之「被繼承人」為何人,涉及本件訴訟之當事人是否適格、起訴是否合於程式等要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0日內具狀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迄今逾期未補正上揭事項,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依上揭法條及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