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504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不動產(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起訴之必備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狀僅記載相對人 林宗憲 等22人,並未記載相對人林宗憲等22人完整姓名及住居所,揆諸前開說明,定期間命聲請人具狀補正相對人林宗憲等22人完整姓名、住居所及現在戶籍謄本。
二、提出座落於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