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36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3361號
原告即
反訴被告 陳健峰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
被告即
反訴原告 高豪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房屋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667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110年9月20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733元。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6,餘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甲、程序部分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二項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更正聲明第2項請求金額為95,933元,並經記明筆錄在卷(本院卷第549頁)。本院審酌原告上開更正請求,其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因事實與原訴仍屬相同,僅請求金額減少而已,核屬增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依首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准許之。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7年6月24日簽立租賃約(下稱系爭租約),由被告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期自107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22,000元,應於每月5日前匯款,押金44,000元,然被告於109年11月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欠繳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屢經原告催款,均未置理,扣除押租金後,業已積欠租金達兩期以上,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並已於110年9月19日送達被告,系爭租約業已終止,然被告仍繼續占用使用系爭房屋,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此,爰依系爭租約及民法第439、455、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及欠繳之租金、以及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每日733元(計算式22000÷30=733,元以下四捨無入),並聲明:㈠被告應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95,9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9月20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733元。
二、被告則抗辯:系爭房屋屋況極差,有漏水、屋前積水、水塔久未清洗、未通化糞池、馬桶不通等瑕疵,此外,系爭租約載明:乙方(即被告)從事命理相關行業(即營業)及住家兩用途等語,是原告依約應交付商業登記資料予被告,然原告亦遲未提供,依此,原告並未提供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予被告,租金應酌減為每月12,000元為合理,準此,被告並未欠租,原告再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並非有據,原告不得再主張終止租約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107年6月24日簽立租賃約,由被告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租期自107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22,000元,應於每月5日前匯款,押金44,000元,然被告於109年11月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自得採為判決之基準。
㈡原告交付之系爭房屋是否合約兩造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被告請求酌減租金是否有理?
按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民法第423條定有明文。次按,此項義務,為出租人之主給付義務,如出租人交付之租賃物,不合於約定之使用目的或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未保持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者,即與債之本旨不符,承租人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租金之支付,並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依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9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而出租人未盡此項義務時,依民法第441條之反面解釋,承租人於其不能依約定為租賃物使用、收益之期間,應得按其不能使用、收益之程度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92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抗辯系爭房屋因2、3樓浴室用水導致1樓天花板漏水、2樓鐵皮增建與原建物交接處每遇大雨而有如小瀑布漏水,並有水塔久未清洗、未通化糞池、馬桶不通、原告亦未依約提供商業登記資料等未依債之旨供原告承租之狀況,致被告無法正常居住,為原告所否認,自應由被告就系爭房屋未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乙節,為舉證之責。
1.被告固抗辯系爭租約租賃房屋契約條件明列「乙方(即被告)從事命理相關行業及住家(有供奉神尊)」,則原告有提供商業登記文件予被告之責等語,然細譯前開文字之目的,僅為房屋用途之說明,尚難遽認原告因此有何文件提供之義務,有系爭租約附卷可考(本院卷第33頁);此外,系爭租約就原告有配合被告申請營業登記執照乙節,亦未另有約定,是何人負有主給付義務尚屬未明,從而,被告據以主張原告未提供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房屋予被告,即非有據。
2.系爭房屋是否有因漏水而有未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⑴查證人 陳玉春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從事房屋修繕工作,107、108年間有向原告承攬系爭房屋修繕工作,第一次是大整修,是在一樓及二樓之浴室磁磚的翻修,第二次整修是因下大雨,雨水從窗框細縫滲入造成二樓書房受波及,第三次是因為2樓馬桶漏水造成一樓天花板滴水,另系爭房屋經整修好才出租,第二、三次修繕均在出租之後,屋主表示經房客通知而聯絡我修繕,整修後都有處理好,其中一樓天花板漏水是修理二樓馬桶、把馬桶敲掉換新,後來就沒有漏水了;另窗框滲水問題則是從外面施作鐵皮等語(本院卷第552至553頁),此外,被告前於107年8、9月向原告反映因2、3樓浴室用水導致1樓天花板漏水、108年5、6、8月向原告反映2樓增建處因大雨滴雨之情形,有被告所提LINE附卷可考(本院卷第127至129頁),亦為原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474頁),則證人陳玉春證述修繕時間、情形與被告通知修繕事項尚屬相符,依此,被告抗辯:系爭房屋逾107年7至8月、108年5至8月有漏水而不合於約定使用之情形,即非無稽;然查證人陳玉春亦證稱:系爭房屋1、2樓漏水均已修繕完畢等語,則原告主張經被告反映後業已修繕,已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亦非無由。
⑵此外,被告另抗辯109年8月至10月間系爭房屋再生漏水事宜
而無法居住使用乙節,則為原告所否認,主張亦已修繕完成。查被告於109年8至10月迭通知原告修繕乙節,有LINE對話譯文、照片附卷可查,亦為原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19頁、474頁),則被告抗辯系爭房屋於此期間生有漏水情事,而有未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情形,即非無憑,然原告已於109年10月20日派員修繕,另為被告所不爭執,則系爭房屋其後是否有不能居住使用,尚非無疑,至被告所提109年10月12日錄影光碟內容為兩造協議及協同探勘系爭房屋畫面,並未有系爭房屋漏水情形之畫面,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03至507頁),亦有錄影光碟附卷可考(本院卷第179、433頁),尚難遽認系爭房屋於109年10月20日修繕後有其他未能居住之情形。
⑶準此,對照證人證述及兩造所為LINE對話紀錄,被告抗辯系爭房屋未合於約定使用之期間以107年8、9月、108年5、6月、109年8至10月為可採,依此,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主張原告於此期間未修繕漏水應減少租金,即屬有據,至於應減少之金額,本院參酌漏水範圍為系爭房屋為一樓天花板、及二樓書房,為兩造所不爭執,依此,應認酌減租金7,000元為合理,即前開期間每月之租金以15,000元為合理。
3.再者,被告就系爭房屋有居住、水塔及化糞池未清而不合於居住使用之情形,則未再舉證以佐其說,準此,被告抗辯系爭房屋因漏水等瑕疵致不合於居住使用而應自109年11月起酌減租金,舉證尚有未足,尚非可採。
㈢原告主張終止系爭租約是否有理?被告有否欠繳租金?
1.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21條第1項、第439條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租約之租金每月為22,000元,被告均應於每月5日前給付,被告自109年11月起至110年9月20止,陸續欠繳租金共計146,667元(計算式:10000×4+1000+11000+20000×4+22000/30×20=14667),扣除107年8、9月、108年5、6月、109年8至10月系爭房屋未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應酌減租金各7000元,及扣除被告前已交付原告之押金44,000元,被告尚積欠租金51,667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53667),則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欠繳之租金51,667元,即屬有據。至被告固抗辯押租金應予扣除等語,然此部分業經扣除如前,被告此部分抗辯,即非可採。
2.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民法第44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自109年11月後未如期給付租金,給付情形如附件一,為被告所不爭執,而原告於本案起訴前迭於109年11月6日、12月18日、110年4月13日、110年6月8日發函催告被告繳納,有 楊成彬 師事務所函附卷可考(本院卷第43至49頁),則原告主張被告遲付租金達兩期以上,並為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系爭租約之意思表示,即屬有據,而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0年9月9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查(本院卷第57頁),則系爭租約已於110年9月20日因寄存送達發生效力而終止。
㈣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是否有理?
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5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90年度台上字第211號、8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現仍居住在系爭房屋內,而有占用系爭房屋之情事,業如前述,依上開說明,應由被告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惟被告就此部分未再舉證以佐其說,尚難認為被告占有系爭房屋為有權占有,而係爭租約業已於110年9月19日終止,業如前述,是被告自無繼續管領系爭房屋之理,其竟仍繼續居住在系爭房屋,應係以自己之意思而為占用,故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即屬有據。
㈤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系爭租約終止後之給付每日租金是否有理?
另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規定甚明。而無權占有他人房屋,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裁判要旨參照)。承前所述,系爭租約已於110年9月19日終止,被告自該日起已喪失占用系爭房屋之正當權源,依社會通常觀念,被告獲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因此致原告受有無法使用收益(收回再出租)系爭房屋之損害,則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自110年9月20日起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每日733元(計算式:22,000元÷30日=733元),即屬可取。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另依民法第439條請求被告給付欠繳之租金51,667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9月20日起計算之利息,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自110年9月20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73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斷,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貳、反訴部分
甲、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請求反訴被告給付4,693,888元,及自110年3月22日起至反訴被告提供完整商業登記文件為止按日2,000元計算之加盟金損害,嗣聲明迭經變更,並於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更正聲明為: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427,888元,及自反訴狀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反訴被告應自110年3月22日起至反訴被告提供反訴原告系爭房屋相關資料供反訴原告以利辦理營業登記完成之日止,按日給付反訴原告2,000元(本院卷第550頁)。本院審酌原告上開更正請求,其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因事實與原訴仍屬相同,僅請求金額減少而已,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依首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准許之。
二、按不合於第1項及第2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第427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反訴原告聲明金額逾50萬元,然兩造均未抗辯而仍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即視為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乙、實體事項
一、反訴原告主張:
㈠兩造簽立系爭租約,然反訴被告於租賃期間未依約交付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予反訴原告,至反訴原告受有下列損害:
1.系爭房屋一樓天花板自107年8月9日起滲漏糞水,造成反訴原告所有之YAMAHA鋼琴潮濕需支出修繕費用78,000元。
2.系爭房屋二樓書房漏水,致反訴原告所有價值19,888元電腦損壞,另珍貴回憶之家庭照片、重要文件亦因漏水而毀損,受有200,000元之損害。
3.系爭租約載明乙方從事命理相關行業(即營業)及住家兩用途,反訴原告並已就宗教命理祈福相關商品註冊商標使用,預計行銷相關商品、及已備妥加盟合約書,然反訴被告依約未交付辦理商業登記相關文件,經反訴原告於110年3月14、18日先後以簡訊催告辦理,並以110年3月22日為期限,然反訴被告亦未理睬,致原告無法合法應業,受有販售品牌商品及授權加盟金之損失,反訴被告應賠償反訴原告每日2,000元即每月60,000元計之不能營業之損失。
4.反訴原告物品繁多,因反訴被告未修繕系爭房屋瑕疵,致反訴原告不得不搬遷,反訴被告應同意反訴原告得無償於8個月內搬遷,並應賠償反訴原告含搬家費用、監視器費用、看板費用之搬遷費共150,000元。
㈡系爭房屋自107年出租後,於107年8月至109年10月欠缺合於使用收益之狀態,每月租金應酌減1萬元,以每月12,000元為合理,依此,反訴原告亦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返還反訴原告溢繳租金279,000元(計算式:27個×月*10000元+9000元(110年3月)=279,000)。
㈢依系爭租約附約第6條約定,反訴被告應於經反訴原告通知後7日內修繕,然反訴被告經反訴原告107年8月17日通知修繕後並未置理,遲至109年10月20日方派水電師傅前往修繕,反訴原告自107年08月17日至109年10月20日期間,因漏水受有精神壓力,是反訴原告自得向反訴被告請求以每日200元即每月6,000元共157,000元之賠償。
㈣反訴原告因擔心屋內漏水可能因此造成損害及危險,長期處於不安及緊張,期間因地面濕滑致反訴原告跌倒腰椎骨折而需住院治療、半年無法如常活動,造成身體、健康、精神受有相當於500,000元之損害。
㈤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反訴被告依民法第423條、227條之法律關係,賠償鋼琴損害修繕費78,000元、二樓漏水造成書房電腦毀損回復原狀費用19,888元、書籍文件毀損賠償費用200,000元、搬遷費150,000元、不能營業之損失每月60,000元,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返還溢繳租金279,000元,以及依227條之1、第195條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賠償因遲延修繕精神上損害賠償157,000元、及影響居住安寧所生慰撫金500,000元等語,並聲明:如減縮後聲明所示。
三、反訴被告則抗辯:㈠反訴被告應反訴原告要求整修廁所,整修後系爭房屋已無任何漏水問題,否認鋼琴因漏水受有損害,且反訴原告未將鋼琴移開致生損壞,不得歸責於反訴被告,㈡反訴原告未舉證證明每日所受損害為何?所請求每日營業損失2,000元要屬無據,㈢否認反訴原告受有有電腦及文件之損失,應由反訴原告就毀損之事實為舉證之責,㈣系爭租約固載稱「乙方從事命理相關行業及住家(有供奉神尊)」等語,然無從據以推認反訴被告因此有提供資料協助反訴原告辦理商業登記之法律上責任,對照「甲方需提供乙方設籍所需資料以利乙方辦理設籍」乙節,經明訂於系爭租約附件,既然商業登記資料未經兩造另為約定,難認反訴被告有提反訴原告商業登記所需資料之義務,㈤反訴原告請求搬遷費要屬無據,㈥系爭房屋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品質,反訴原告主張酌減租金並請求返還溢付租金,均非有理,㈦本件為財產上損害,不得請求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反訴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
㈠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應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賠償其損害是否有理?
按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復為民法第423條所明定。此項義務,為出租人之給付義務,且為其最主要之義務,倘有違反,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次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27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22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系爭房屋於107年8、9月、108年5、6月、109年8至10月期間,有未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反訴原告就反訴被告所生不完全給付者之事實自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惟查,反訴原告主張受有損害之情,則為反訴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反訴原告就受有損害之情,為舉證之責。
1.鋼琴部分
反訴原告固提出估價單為憑,主張鋼琴有修繕之必要,然「直立式鋼琴嚴重受潮維修」固經載稱於前開估價單(本院卷第113頁),惟證人陳玉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9年10月12日與兩造至系爭房屋現查看時,一樓天花板滴水處下方有放水桶,鋼琴靠近牆壁放,沒有受到影響等語(本院卷第552頁);此外,反訴原告所提錄影光碟中未有鋼琴畫面,亦有光碟存卷可查,則鋼琴是否因系爭房屋一樓天花板漏水而受有損害,實屬未明,而反訴原告就此部分,則未再提出其他事證以佐其說,則反訴原告此部分抗辯,尚難認有據。
2.二樓電腦
查兩造於110年10月12日對話內容如附件,觀之兩造對話內容,於反訴原告提出因系爭房屋漏水及瑕疵導致之生活不便提出賠償要求後,另經反訴被告就電腦價值提出質疑,固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04頁),然反訴被告亦於現場陳稱:「你電腦室怎樣過水我也是很難....」等語,堪認兩造對於系爭電腦損害之原因並未有共識,則反訴被告抗辯對電腦修繕未有合意,尚非無由,而反訴原告就此部分亦未再舉證以佐其說,則反訴原告此部分主張,即非可採。
3.文件及照片損失部分
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證人陳玉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原告有跟我到系爭房屋過,是一樓天花板漏水那一次,查看結果為2樓馬桶漏水,該次也有去三樓看之前窗框修補後使用的情形,當時沒有下雨、沒有滲水,當時有去一、二、三樓看過,沒有看到什麼東西損壞等語(本院卷第552至553頁),要與反訴原告主張二樓文件及照片受有損害互有相歧,此外,反訴原告固提出LINE通知主張二樓電腦及文件以及照片因雨水滲入而受有損害,然LINE為反訴原告單方通知,尚難遽為受損之證明;此外,反訴原告亦未再就此部分舉證以佐其說,則反訴原告請求慰撫金157,000元,即與前開要件尚有未合,並非可採。
4.未能營業之損失
反訴被告依約難認有給付反訴原告商業登記文件之責任乙節,業經本院說明如前,則反訴原告主張因此不能營業受有損害,仍難認有據。
5.搬遷費
反訴原告固主張受有搬遷費損失,然反訴原告尚未搬遷,系爭契約中亦未有搬遷費之約定,有系爭租約在卷可考(本院卷第33至37頁),則反訴原告此部分主張,即非有理。
㈡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賠償招牌費、監視器費、搬遷費是否有理?
按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民法第431條固有明文,然承租人所支出之費用以增加租賃物之價值之有益費用為限。被告固抗辯原告應償還安裝招牌及加裝監視器之費用,然前開費用就系爭租賃物是否為有益費用,實屬有疑,此外,系爭租約亦未有搬遷費之約定,則反訴原告此部分主張,仍難認有據。
㈢反訴原告依照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返還溢付租金是否有理?
系爭房無於107年8、9月、108年5、6月、109年8至10月有未合於使用收益之狀態,租金應酌減為12,000元為合理,至其餘時間並未有未合於使用收益之狀態,則經本院認定如前,則反訴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107年8月起至109年10月止溢繳租金279,000元,即非可採。
㈣反訴原告請求慰撫金是否有理?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227條之1固有明文,然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例要旨參照)。依此,不法侵害他人之居住安寧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固得就非財產上之損害請求賠償,惟本件被告主張之漏水情形,先後經證人陳玉春修繕完畢,業經證人陳玉春證述如前,情節難謂重大,另被告所舉就診證明則經原告否認與本件漏水相關,而被告所受人格權損害為何,亦未再舉證以佐其說,難認與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相符,從而,被告主張原告依據227條之1、第195條應賠償慰撫金500,000元、遲延修繕所生之精神賠償157,000元,仍難認有據,並非可採。
四、綜上,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應賠償反訴原告之損害,舉證尚有未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王梓芸
附表
編號
日期
被告給付金額
租金差額
1
109/11/02
12000
10000
2
109/12/02
12000
10000
3
110/01/04
12000
10000
4
110/02/02
12000
10000
5
110/03/02
21000
1000
6
110/04/01
11000
11000
7
110/05/03
2000
20000
8
110/06/01
2000
20000
9
110/07/02
2000
20000
10
110/08/02
2000
20000
11
110/09/01
2000
20000
12
110/10/01
2000
20000
附件
(A為陳健淮,B為被告,C為陳健峰,最左邊為陳玉春)
一、檔名為MOVA0119.avi
影片開始:
00:00秒至00:016秒許A男子聲(畫面中最右方被遮住):
這點大家互相一點,你剛才說一句話100。因為你準備,差不多
1個月3000,從去年開始至今日。我從現在3萬多到4萬多,
你還說電腦甚麼的…
00:16秒至00:017秒許B男子聲(背對畫面身著白色上衣男子)
沒有,電腦沒有。
00:18秒至00:021秒許A男子聲
所以現在我就跟你講,不管你有甚麼電腦,或是有甚麼…
00:24秒至00:025秒許C男子聲(正對畫面身著深色上衣男子)
沒有,他剛才說沒有包括在內。
00:25秒至00:27秒許 A男子聲
你電腦是不包括在內?還是不要求?所有的現在就是跟你包包在一起。
00:27秒至00:28秒許
沒有!光是那台電腦就多少錢了… B男子聲
00:29秒至00:50秒許 A男子聲
所以現在就是跟你說,你過去這些年所受到的委屈,你的不方便,包括你的電腦、你的漏水、更換的物品,所有的、你希望的,就像我說的…就算你送給我,我真的也沒辦法接受,你希望說不要再那個…
00:50秒至00:50秒許 B男子聲
沒有啦!電腦我沒有跟你…
00:53秒至00:54秒許 C男子聲
他電腦沒有要再要求了啦…
00:55秒至00:50秒許 B男子聲
沒有喔,我電腦沒有要包括在內喔!
00:53秒至00:58秒許 C男子聲
你電腦是不包括在內?還是不要求?
00:59秒至01:05秒許 B男子聲
電腦我會看情形,如果說我們好來好去…
01:05秒至01:13秒許A男子聲
不不不…沒有啦,我們現在包一包一起談。你現在又給我保留一個下來,我怎麼知道你電腦何時買的?你的電腦是新的或是舊的?01:14秒至01:16秒許B男子聲
沒有,那個都有購買日期。
01:17秒至01:34秒許A男子聲
不然這樣子,我現在再加上去…反正我現在就不管你之前甚麼電腦、所有的任何事情,我都不管,我在這邊跟你一刀切掉,在這之前,你想要希望怎麼樣?讓我可以思考一下,像剛才他講的,大家可以互相一下。
01:35秒至01:39秒許B男子聲
我跟你講啦,你回去兩個兄弟講一下。
01:40秒至01:43秒許A男子聲
沒有~我們現在就可以講了。
01:44秒至01:45秒許 C男子聲
不然大家也都沒時間了。
01:45秒至01:52秒許B男子聲
我現在講給你聽,你剛剛講的我是沒有跟你討電腦,我沒有包括在內喔。
01:53秒至01:54秒許 A男子聲
你日後如果追訴這件事情?
01:55秒至02:39秒許 B男子聲
如果說這個我們這個善意的解決,沒辦法解決的話,如果說上法院,我有請教過2、3個律師,如果簡單沒有處理掉,必須上法院。上法院的話,當然我這個就不是補償了,是求償喔。我會把我所有的損失都會追加上去,而且會再加法定的利息5%,你知道的,那是一定的。我現在舉別人的例子給你們當參考,你們兄弟兩個回去看一下。譬如說,我新仁路那邊你有去過嘛。
02:39秒至影片結束A男子聲
沒有啦,我們不要再談到那邊去。你現在講這樣的話,我說我大
哥這陣子為了你傳這些line、簡訊這些,他感覺很不舒服。我現
在說我一個我越權…
------------------------------------------------------
二、檔名為MOVA0120.avi
影片開始:
00:00秒至00:07秒許A男子聲
我不管你甚麼電腦,你甚麼、甚麼的,我一個月租金不跟你收,
當作補償。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
00:07秒至00:13秒許C男子聲
哪有這麼多!沒有啦,就要修理了,怎麼補償這麼多!
00:17秒至00:48秒許 A男子聲
我現在跟你說,你如果可以接受,大家重來寫一寫。不是說寫一寫,好啦!我一個月不收,當作沒賺。這邊的、之前求償的就當沒有這些事情。第二點,我跟你說房子漏,你說漏後面,管路會滲水。接下來第二項下大雨外邊的水滲漏到裡面,這我一定會處理。那如果其他的你說,一些奇奇怪怪的,抱歉我沒有辦法。
00:49秒至01:30秒許 B男子聲
好啦,這樣子,我知道了。這樣我跟你講,沒關係。我還是這樣,我聽懂你的意思了。這樣好,這樣沒關係。我現在要跟你說,我簡單聽別人的,我現在講你們當作參考。證據在這,我往新仁路,新仁路63地點還比這邊好太多。再來,他樓上是新的社區,我進去的時候,蓋好沒幾年。他四樓還包括地下室,他還專屬的鐵門作車庫讓我放東西地方。
01:30秒至01:45秒許A男子聲
因為前面那個我不知道,我跟你說,那邊有那邊的處事原則,你有你的處事原則,我有我的處事原則,大家都有處事原則。沒關係,你如果認為不能接受,我跟你說一項,你認為能夠接受,你再發給簡訊給我大哥,大家再那個…
01:49秒至01:56秒許 A男子聲
你如果說不能接受,我再跟你說一項。我現在直接跟你通知,我準備不要租你了,你自己去找,(動作起身要離去),8個月…
01:56秒至01:59秒許 B男子聲
不是啦~我也要跟你求償
01:59秒至02:10秒許 A男子聲
你這樣就好啦!你要怎麼求償你去法院告,法院如果告你贏,我就賠你,如果說要賠你10萬,我就賠10萬。我就賠你而已,我哪
有差。
02:10秒至02:10秒許B男子聲
不是這樣子的。
02:10秒至02:15秒許A男子聲
讓法院去判而已。如果說你為了一點錢,大家要搞到。
02:16秒B男子聲
這就沒辦法!
02:18秒至02:28秒許A男子聲
沒辦法也沒關係…我跟你說,你不要常常一個問題就給人家限制,你限制住換人家難過日子,你聽得懂嗎?
02:28秒至02:31秒許B男子聲
你自己看,我在兩年多前就跟你通知、一直通知。
02:32秒至02:35秒許A男子聲
照道理說,他也是有幫你處理,並不是沒有處理。
02:35秒至02:38秒許B男子聲
他有處理,沒有錯。但是我要的是成果,不是要那個…沒關係啦、沒關係啦。
02:41秒至02:45秒許A男子聲
你要的東西,沒關係我照常會處理,因為我8個月之後…
02:45秒至02:47秒許B男子聲
你不算錢是你家的事情。
02:48秒至02:49秒許A男子聲
因為你8個月以後也是要…
02:50秒至影片結束B男子聲
連同這些我會一次…你如果要這樣就沒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