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卓統揚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立娟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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