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陳文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冠明
       莊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25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4月3日下午2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4月14日下
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呂佩珊
  書 記 官 王壹理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壹理
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壹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