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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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618號
原 告 鍾桂清
訴訟代理人 鍾志堅
被 告 吳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2年4月2日於奇摩網站拍賣代
號:Z0000000000,欲購買被告網頁中之二手CASIOTr150
相機,當時網頁中被告之通訊方式只留信箱,故與被告以信
箱來往交易,被告同意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成交,但無
法提供面交,亦要求原告不要下標此網頁得標,要原告幫其
節省下標手續費。被告並表示倘原告當天立刻匯款,被告即
於下班後以黑貓宅配寄出物品,原告因考量被告拍賣評價很
好,故於當日下午即匯款1萬元,原告匯款後告知被告寄件
地址,但後續卻未再收到被告任何訊息及物品。被告基於即
使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提供其申請之帳戶提款
卡及密碼等予他人使用,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2年4
月2日上網購買相機,匯款1萬元至被告指示之帳戶內,旋經
提領一空。原告因被告上開幫助詐欺行為受有損失,為此請
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
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致原告受有1萬元之
損害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中簡字第2089號判處被告
拘役59日確定在案,有本院102年度中簡字第2089號刑事判
決書在卷可參,經調閱本院102年度中簡字第2089號刑事案
件全卷查核無訛,堪認信為真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正。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對原告為幫助
詐欺取財之行為,並造成原告受有10,000元之損害,則原告
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財產上之損害即10,000元,洵屬有據。
(三)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
元,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確定本件訴
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