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81號
原   告  韓聿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謝祖望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伍仟肆
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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