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221號

聲請人 李孟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林志燦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榮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 吳天銘 ,請具狀更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亦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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