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9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英錦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英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英錦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六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6130號函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經審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