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侑霖上列被告因詐欺事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裝新臺幣拾萬元白色紙盒壹個、三星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4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三星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偽裝新臺幣10萬元白色紙盒1個)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34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而扣案三星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偽裝新臺幣10萬元白色紙盒1個,分別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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