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3484-H10003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被告 梁永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58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江奇峰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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