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櫻花LV假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童美鳳 被告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宏 送達代收人 陳甘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1年度司促字第42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