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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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619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敏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2年度審易第6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敏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羅敏華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619號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國
102年6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