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38號再審原告 張金里 訴訟代理人 陳榮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董振楨 、廣聖醫院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8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怡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