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 王家祥 被告 陳慧竛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雙方未能達成調解,且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陳盈吉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