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鄭蔡秋玉
鄭堯中 鄭明富 鄭秀雲 鄭湘樺 被告 方芳村
鄭冠凱 宋彥輝 江昇 洪維誌 陳裕文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宗羿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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