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27號原告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鄭昇陽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聶瑞毅 律師 黃正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歆絜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陳怡君 、 卜少平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