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30號原告 林煒舜 被告 高玉宇 上列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高玉宇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5,342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6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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