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857號原告 嚴道昇 被告 林駿宇 上列原告因被告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659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
法官吳旻靜法官王沛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