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原告 蘇李粉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被告 蘇高星
蘇武松 蘇玲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之被繼承人 蘇忠 作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ㄧ之「分割結果欄」所示。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蘇高星、蘇武松、蘇玲美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被繼承人 蘇忠作 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由繼承人即原告及被告蘇高星、蘇武松、蘇玲美等4人共同繼承而公同共有,每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如附表二所示即各為4分之1。且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6部分所示土地均已辦畢繼承登記,編號7部分房屋則為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兩造就被繼承人所留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兩造上開應繼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㈠兩造就被繼承人蘇忠作所遺如附表ㄧ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表ㄧ「分割結果欄」所示。㈡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貳、被告蘇高星、蘇武松、蘇玲美均未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蘇忠作於106年4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蘇忠作之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即各為4分之1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原告與被告蘇高星、蘇武松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蘇忠作之除戶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在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蘇玲美之個人戶籍資料及分別向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雲林縣稅務局北港分局函調被繼承人蘇忠作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6號所示遺產土地之登記謄本及編號7所示遺產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查核無訛,有被告蘇玲美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106年12月8日北地一字第1060012038號函暨所檢附之上開被繼承人遺產土地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雲林縣稅務局北港分局106年12月7日雲稅北字第1061107694號函暨所檢附之上開上開被繼承人遺產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而被告蘇高星、蘇武松、蘇玲美經合法通知均未提出任何抗辯,應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實在。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亦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經查,本件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蘇忠作之繼承人,其等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規定,在分割遺產前,兩造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本件兩造繼承人就被繼承人蘇忠作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乙節,有本件調解不成立之調解紀錄表在卷可參,又被繼承人蘇忠作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間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或被繼承人蘇忠作有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蘇忠作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而本件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均由兩造各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經核此分割方式係合於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對被告蘇高星、蘇武松、蘇玲美亦無不利之處,堪認對於兩造均屬公平合理,於法亦無不合,故本件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肆、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均蒙其利,而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伍、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雅怡┌──────────────────────────────────────┐│附表一:被繼承人蘇忠作所遺遺產│├──┬─────────┬────────┬─────┬──────────┤│編號│遺產項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分割結果│├──┼─────────┼────────┼─────┼──────────┤│1│雲林縣○○鄉○○段│12,087│1/48│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1562地號土地│││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雲林縣○○鄉○○段│117│1/3│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1612地號土地│││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3│雲林縣○○鄉○○段│358│1/3│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1614地號土地│││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4│雲林縣○○鄉○○段│503│1/3│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1615地號土地│││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5│雲林縣○○鄉○○段│117│全部│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1643地號土地│││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6│雲林縣○○鄉○○段│2,008│全部│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1768地號土地│││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7│雲林縣元長鄉合和村││1/3│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合和41號房屋(稅籍│││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編號:00000000000││││││)││││└──┴─────────┴────────┴─────┴──────────┘┌──────────────────────────┐│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蘇忠作遺產之應繼分比例│├──┬────┬─────┬────────────┤│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備註│├──┼────┼─────┼────────────┤│1│蘇李粉│1/4│配偶│├──┼────┼─────┼────────────┤│2│蘇高星│1/4│長子│├──┼────┼─────┼────────────┤│3│蘇武松│1/4│次子│├──┼────┼─────┼────────────┤│4│蘇玲美│1/4│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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