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2774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甲○○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請具體釋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狀載債務人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確認請求標的為何?(是否請求本金及利息?或僅請求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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