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一、台 楊義雄 等與 鄭崴玹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上訴事件依職權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812號上訴人楊義雄訴訟代理人 楊嘉中 律師上訴人 楊千慧
鄭依婷 楊菊子 楊阿月 被上訴人鄭崴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812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第1行「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應更正為「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判決原本有如
主文所示不符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真真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