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59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400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甚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暨地上房屋、福林段1078地號土地及股票,均遭假扣押查封,不能自由處分,又伊罹患糖尿病、腦中風等疾病及頭部損傷、胸部挫傷等,需長期治療,無心力工作,無資力繳納聲請再審之裁判費云云,為其論據,並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診斷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拍賣公告及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急診護理評估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拍賣抵押物裁定及其他機關書函等件為證,然尚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力繳納本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周玫芳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