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九號
上訴人丙○○
甲○○訴訟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 葉國興 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0六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李悌愷~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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