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仁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七三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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