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號

原告 許珈瑄

被告 張紹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宜穎

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儲鳴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