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柯千峰

指定辯護人蔡明樹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0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96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3138、23139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915、91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甲○○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扣案之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甲甲○○、a○○(經本院另為判決)與少年張○浚(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於民國110年6月間參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咖啡哥」之人所屬詐欺集團(甲甲○○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由a○○擔任收簿手,負責向他人收購金融帳戶,指示帳戶所有人前來飯店交付帳戶資料,並協助在帳戶使用期間看管女性帳戶所有人;甲甲○○、少年張○浚則負責擔任監管人員,負責向前來飯店之帳戶所有人收受帳戶資料,帶帳戶所有人辦理帳戶約定轉帳,並在帳戶使用期間看管帳戶所有人等工作。甲甲○○、a○○、少年張○浚、「咖啡哥」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由a○○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等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帳戶所有人收購金融帳戶(詳附表一),並以有提供宿舍、必須住在飯店為由,告知渠等必須配合住宿,再指示各該帳戶所有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前往如附表一所示飯店,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予a○○、甲甲○○或少年張○浚。甲甲○○及少年張○浚再帶同帳戶所有人前往銀行辦理約定轉帳,並在飯店內監督帳戶所有人,由a○○看管 邱菲芃蔣雅伶劉逸涵 等女性帳戶所有人,避免帳戶所有人將帳戶掛失或將款項提領一空。a○○、甲甲○○及少年張○浚收受附表一所示帳戶後,隨即由甲甲○○轉交予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再轉匯至不詳帳戶並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詐欺所得之實際流向,製造金流斷點。嗣於110年6月26日,因邱菲芃、劉逸涵、蔣雅伶、 侯忠廷 等人發現甲甲○○、少年張○浚離開飯店,且個人帳戶遭通報為警示帳戶,隨即報警處理,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A○○等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暨移送併辦,黃羽榛、莊璧妃、蔡孟騏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又因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並無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限制。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卷一【下稱本院卷一】第447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a○○(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96號卷【下稱少連偵二卷】第65-71、129-136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655號卷【下稱偵七卷】第15-16頁)、證人即少年張○浚(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2字第11170661600號卷一【下稱警一卷】第205-219頁)、證人即附表一所示各該帳戶所有人邱菲芃(見警一卷第55-58、71-79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383號卷【下稱偵九卷】第7-9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0號卷【下稱少連偵一卷】第73-81、167-173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7號卷【下稱偵五卷】第6-9頁、偵七卷第15-16頁)、劉逸涵(見警一卷第81-87頁、少連偵一卷第91-96、235-238頁)、蔣雅伶(見警一卷第107-110頁、少連偵一卷第83-89、159-163頁)、侯忠廷(見警一卷第129-134、141-147頁、少連偵一卷第267-273頁)、 邱建凱 (見警一卷第161-163頁、少連偵一卷第170-173頁)、 陳彥銨 (見偵七卷第14頁、警一卷第177-182頁)、 黃凱駿 (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709號卷【下稱偵八卷】第4-6頁、偵九卷第5-6頁、警一卷第189-196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20號卷【下稱偵十卷】第4-7頁)、 鄧駿豪 (見少連偵二卷第73-77頁)於警詢或偵訊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邱菲芃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2字第11170661600號卷二【下稱警二卷】第243-272頁)、劉逸涵所有國泰 世華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583-595頁)、蔣雅伶所有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2字第11170661600號卷三【下稱警三卷】第735-759、869-880頁)、侯忠廷所有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2字第11170661600號卷四【下稱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邱建凱所有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四卷第0000-0000頁)、陳彥銨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2字第11170661600號卷五【下稱警五卷】第0000-0000頁)、黃凱駿所有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五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鄧駿豪所有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2字第11170661600號卷六【下稱警六卷】第0000-0000頁)、 王宣仁 所有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邱菲芃與同案被告a○○之對話紀錄、黃凱駿與同案被告a○○之對話紀錄(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3號卷【下稱偵六卷】第25頁、偵八卷第7頁、偵九卷第12-34頁)、廣告頁面截圖(見少連偵一卷第82頁、偵六卷第25頁、偵十卷第18-20頁)及附表二編號1至138「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並有證據補強,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咖啡」、少年張○浚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38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加重減輕事由之說明:

 ⒈本件被告為本案犯行時,係年滿20歲之成年人,而共犯張○浚於本案犯行行為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稽,且被告於本院自陳:我跟張○浚接觸時,他有說他快要滿18歲,我知道他是少年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14-415頁),是以,被告就本案犯行,各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就本案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本件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㈢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915、917號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3、16、17)、臺灣高雄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3138、23139號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3、17),與公訴意旨(即附表二編號13、16、17)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常途徑賺取生活所需,竟圖謀非法所得,加入「咖啡哥」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共同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影響金融秩序,破壞社會互信基礎,所為均屬不該。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斟之被告於集團內擔任之角色分工情形、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家庭狀況(涉及個人隱私,見本院卷一第631、633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審酌被告本案有附表二所示138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行時間介於110年6月14日至同年月26日間所犯,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而就被告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自陳其參與本案犯行,每日均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14頁),為其犯罪所得,本院參以附表一帳戶所有人交付帳戶之時間,並佐以附表二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匯款之時間,堪認被告係於110年6月14日至同年月26日參與詐騙集團之工作,故認其犯罪所得總和為26,000元(計算式:2,000×13=26,000),雖未扣案,但為徹底剝奪被告之不法利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粉色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犯行時聯繫其他犯罪集團成員所用,業據被告陳稱在卷(見本院卷一第448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可稽(見警一卷第47頁),應依上揭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㈢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但條文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當以屬於(按指實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查本案遭被告掩飾、隱匿去向與所在之詐欺贓款,均係由不詳取款人員為之,則本案遭掩飾、隱匿去向與所在之詐欺所得,並不在被告實際管領之中,自無從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恆翠、林李嘉移送併辦,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廖佳玲

附表一:

編號

帳戶

所有人

交付之金融帳戶

交付帳戶之時間/地點

對應之

收簿手

1

邱菲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5日/大千商務旅館

(高雄市○○○路000號)

a○○

2

劉逸涵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13)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4日/大千商務旅館

a○○

3

蔣雅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7日/心戀雄棧旅館

(高雄市○○區○○○路00號)

a○○

彰化銀行帳號

(009)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侯忠廷

渣打銀行帳號

(052)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1日/德瑞旅店

(高雄市○○區○○○路000號)

邱菲芃

a○○

聯邦銀行

(803)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新銀行

(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邱建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4日/大千商務旅館

暱稱「 林秀蕙 」之人

6

陳彥銨

玉山銀行帳號

(808)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中旬某日/大千商務旅館

邱菲芃

a○○

7

黃凱駿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13)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6日/大千商務旅館

a○○

永豐銀行帳號

(807)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鄧駿豪

上海商業銀行帳號

(011)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4日/大方旅店(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

不詳

9

王宣仁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

(119)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5日前某日/不詳

不詳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元)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宣告刑

1

A○○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4日向A○○佯稱:可依指示在網站投資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6時58分/

10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A○○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273-281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15日16時59分/

20,000

2

丙○○

(原名 李柏禧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8日向丙○○佯稱:可依指示在網站投資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7時3分/

4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李柏禧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康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287-292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t○○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向t○○佯稱:可依指示操作九州娛樂城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7時4分/

6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t○○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新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293-294、297-309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16日17時0分/

104,000

4

y○○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6日向y○○佯稱:可依指示在網站投資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7時9分/

5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y○○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311-312、315-317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癸○○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3日向癸○○佯稱:可將款項轉入系統把玩彩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7時10分/

5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癸○○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319、327-331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庚○○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向庚○○佯稱:可匯款至娛樂城,會有人代操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7時52分/

15,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庚○○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333-334、337-339、659頁、警三卷第843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17日13時40分/

34,000

劉逸涵之國泰世華帳戶

110年6月22日19時6分/

40,000

蔣雅伶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6月22日19時6分/

10,000

7

R○○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向R○○佯稱:可協助代操投資,須配合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7時56分/

1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R○○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341-342、345-347、349-35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向未○○佯稱:可匯款購買點數使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嗣因匯款金額未換成遊戲點數,始悉受騙。

110年6月15日18時16分/

3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未○○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351、355-359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K○○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4日向K○○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8時21分/

1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K○○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361、365-369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向辛○○佯稱:可依指示在網站投資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8時21分/

1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辛○○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371-372、377-383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15日18時22分/

10,000

110年6月15日18時23分/

50,000

11

游閔翔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向游閔翔佯稱:可透過「佳能資訊」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8時22分/

3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游閔翔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385-386、389-393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15日18時30分/

20,000

12

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向天○○佯稱:可投資娛樂城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9時8分/

3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天○○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沿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395、399-403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黃羽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4日向黃羽榛佯稱:可透過「日盛」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9時30分/

2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黃羽榛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警二卷第405-406、409-415頁、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1100013019F號卷【下稱警八卷】第125-131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15日19時31分/

30,000

14

王千晏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向王千晏佯稱:可透過「Mitrade」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9時32分/

45,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王千晏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417-418、425-436頁、警三卷第941-942、959頁、警五卷第0000-0000、1537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0日22時22分/

30,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110年6月22日22時19分/

20,00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15

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2日向宇○○佯稱:可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9時32分/

1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宇○○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437-438、443-447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22日19時4分/

24,000

蔣雅伶之中國信託帳戶

16

莊璧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4日向莊璧妃佯稱:可透過國際彩票平台「皇家」及「日盛」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9時32分/

5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被害人莊璧妃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網路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449、453-457頁、警八卷第65-97、103-117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15日19時35分/

50,000

17

蔡孟騏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向蔡孟騏佯稱:可付費後看不雅影片及免費交友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20時10分/

49,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蔡孟騏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IG畫面、聊天紀錄、網路交易明細截圖(見警二卷第459-460、465-471頁、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1100014414G號卷【下稱警九卷】第29-35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X○○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0日向 王彥均 佯稱:可投資網路貨幣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20時24分/

2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被害人X○○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473、477-481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向卯○○佯稱:可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20時32分/

2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卯○○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483-484、487-491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日向巳○○佯稱:可在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20時12分(起訴書誤載為41分)

/3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巳○○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493-494、497-501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徐小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向徐小甯佯稱:可分享防疫期間增加收入之方法,並協助操作以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2時38分/

13,191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徐小甯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503-504、507-51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16日12時40分/

50,000

110年6月16日12時41分/

16,809

22

蔣念宸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3日向蔣念宸佯稱:可在網站由專人代操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2時46分/

31,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蔣念宸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511、515-517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詹倩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7日向詹倩莉佯稱:可透過「CUW」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2時47分/

26,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詹倩莉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519-520、523-527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乙○○

(原名 李芠妡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6日向乙○○佯稱:可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2時47分/

2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乙○○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529-530、533-536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F○○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向F○○佯稱:可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3時50分/

2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F○○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537-538、541-545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b○○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向b○○佯稱:可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4時47分/

2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b○○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563、567-569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q○○

詐欺集團成員向q○○佯稱:可在網站由老師代操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6時39分/

5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被害人q○○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547-548、551-553頁、警六卷第2197、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16日16時49分/

30,000

110年6月25日13時59分/

5,000

王宣仁之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

110年6月25日14時1分/

50,000

28

Q○○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向Q○○佯稱:可儲值款項由公司代操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7時14分/

3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Q○○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麟洛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555-556、559-562頁、警五卷第1631、1637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21日14時37分/

46,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110年6月21日14時38分/

40,000

29

戌○○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向戌○○佯稱:可依指示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7時44分/

16,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戌○○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571-572、575-577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16日17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45分)

/30,000

110年6月16日17時48分/

30,000

30

吳美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8日向吳美蟬佯稱:可在網站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21時38分/

30,000

劉逸涵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吳美蟬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597、601-605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j○○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向j○○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21時41分/

30,000

劉逸涵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j○○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607、611-613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D○○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8日向D○○佯稱:可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2時10分/

30,000

劉逸涵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D○○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615、619-623頁、警三卷第783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22日13時15分/

30,000

蔣雅伶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6月22日13時18分/

25,000

110年6月22日13時19分/

50,000

110年6月22日13時20分/

12,800

33

m○○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向m○○佯稱:可投資娛樂城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2時50分/

200,000

劉逸涵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m○○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625、629-633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

k○○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向k○○佯稱:可透過「CUW」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k○○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3時33分/

100,000

劉逸涵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k○○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635-636、641-651頁、警五卷第0000-0000、1767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17日13時33分/

50,000

110年6月19日23時2分/

24,000

黃凱駿之國泰世華帳戶

35

O○○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向O○○佯稱:可在娛樂城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3時53分/

19,985

劉逸涵之國泰世華帳戶

被害人O○○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661、667-671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17日13時53分/

30,000

36

S○○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3日向S○○佯稱:可指導客戶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3時54分/

30,000

劉逸涵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S○○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673-674、677-681頁、警五卷第1809、1817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18日19時39分/

30,00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37

陳泓翰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8日向陳泓翰佯稱:可儲值「GIANTWIN」遊戲平台云云,致陳泓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20時53分/

10,000

劉逸涵之國泰世華帳戶

被害人陳泓翰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683、687-691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17日23時49分/

50,000

38

梁育祥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4日向梁育祥佯稱:可匯款至博弈網站云云,致梁育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21時0分/

10,000

劉逸涵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梁育祥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秀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693-694、697-699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17日21時7分/

30,000

110年6月17日21時11分/

20,000

39

劉元彬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向劉元彬佯稱:其為博弈網站指導員,儲值即可下注投資等語,致劉元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21時33分/

30,000

劉逸涵之國泰世華帳戶

被害人劉元彬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701、705-709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

B○○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向 賴廷昱 佯稱:可在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22時43分/

24,000

劉逸涵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B○○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内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711、715-723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劉茼寓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7日向劉茼寓佯稱:儲值即可代為操作投資云云,致劉茼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23時21分/

5,000

劉逸涵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劉茼寓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725、729-731頁、警五卷第1819、1825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18日19時53分/

50,00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110年6月18日19時54分/

50,00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42

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向告訴人酉○○佯稱:可以投資「ARMOR」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5時47分/

30,000

蔣雅伶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酉○○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三卷第761、767-773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2日向玄○○佯稱:可於「鑫悅娛樂城」網站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7時9分/

30,000

蔣雅伶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玄○○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太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785-786、789-791、881-882、887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2日19時16分/

30,00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44

x○○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0日向x○○佯稱:可在娛樂城儲值供公司工程師代玩遊戲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7時15分/

23,000

蔣雅伶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x○○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793-794、797-803頁、警四卷第0000-0000、1043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0年6月22日17時24分/

27,000

110年6月22日17時26分/

50,000

110年6月22日17時28分/

50,000

110年6月23日17時20分/

100,000

侯忠廷之渣打銀行帳戶

110年6月23日17時22分/

50,000

45

P○○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4日向P○○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P○○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7時43分/

12,000

蔣雅伶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P○○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805-806、809-819頁、警四卷第0000-0000、1087、0000-0000、1173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3日20時22分/

30,000

侯忠廷之渣打銀行帳戶

110年6月23日22時5分/

15,000

110年6月23日21時7分/

12,000

侯忠廷之聯邦銀行帳戶

46

黃○○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向黃○○佯稱:可透過「CUW」投資平臺操作獲利云云,致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8時34分/

50,000

蔣雅伶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黃○○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821-825頁、警六卷第1955、1961、2253、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5日15時18分/

20,000

王宣仁之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

110年6月25日15時20分/

30,000

鄧駿豪之上海銀行帳戶

47

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4日向申○○佯稱:可以操作網站投資獲利,但告訴人申○○須繳付獲利之一半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7時25分/

10,000

蔣雅伶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申○○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845、849-853頁、警四卷第1053、1061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3日16時8分/

52,000

侯忠廷之渣打銀行帳戶

48

午○○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日向午○○佯稱:可協助會員在娛樂城上代操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9時39分/

15,000

蔣雅伶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午○○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855、859-865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21日19時52分/

30,000

49

T○○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2日向T○○佯稱:可透過「GIANTWIN」網站投資獲利,但因操作錯誤需賠償後始能取回獲利款項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9時34分/

10,00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被害人T○○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889、893-901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22日19時34分/

10,000

110年6月22日19時35分/

5,000

50

z○○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向z○○佯稱:可於「天使娛樂城」網站投資博奕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9時39分/

100,00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告訴人z○○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埤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903-904、907-911頁、警五卷第1549、1557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22日19時41分/

50,000

110年6月20日23時21分/

40,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51

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向寅○○佯稱:跟著「 立威 老師」投資「BitoMax」網站可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20時12分/

50,00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告訴人寅○○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913-914、917-921頁、警五卷第1879、1889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22日20時13分/

21,520

110年6月18日22時0分/

43,98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52

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向告訴人丑○○佯稱:可以操作XTSGroup網站交易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20時33分/

15,00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告訴人丑○○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五福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923、927-931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H○○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2日向H○○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21時21分/

21,12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告訴人H○○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933、937-939頁、警四卷第0000-0000、1051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23日19時3分/

20,000

侯忠廷之渣打銀行帳戶

54

N○○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2日向告訴人N○○佯稱:可支付款信代為操作投資網站獲利,復要求N○○須支付傭金或IP解鎖費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22時57分/

5,00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告訴人N○○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961、965-973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5

s○○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8日向s○○佯稱:可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23時26分/

20,00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告訴人s○○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975、979-985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6

p○○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向p○○佯稱:可跟著老師操作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23時33分/

30,00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告訴人p○○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北斗分局海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987、993-999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7

h○○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2日向h○○佯稱:可以依其指示操作網站投資獲利,但若要取款須繳付保證金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23時48分/

68,00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告訴人h○○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8

r○○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向r○○佯稱:可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0時32分/

30,00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告訴人r○○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警六卷第2005、2017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5日20時12分/

53,844

鄧駿豪之上海銀行帳戶

59

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向辰○○佯稱:可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20時17分/

35,000

侯忠廷之渣打銀行帳戶

告訴人辰○○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0

亥○○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0日向亥○○佯稱:要提供性交易,並要其下注賭博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20時42分/

60,000

侯忠廷之渣打銀行帳戶

告訴人亥○○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交易明細、超商代碼、IG個人頁面、對話紀錄(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2字第11071641600號卷七【下稱警七卷】第157-159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1

d○○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1日向d○○佯稱:要約會必須先下注賭博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20時56分/

15,000

侯忠廷之渣打銀行帳戶

告訴人d○○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1097、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2

甲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3日向甲丙○○佯稱:可透過投資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甲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22時26分/

30,000

侯忠廷之渣打銀行帳戶

告訴人甲丙○○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1245、1253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3日23時28分/

30,000

侯忠廷之台新銀行帳戶

63

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間向宙○○佯稱:可投資公司專案獲利,另其挪用公款希望協助代墊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20時37分/

50,000

侯忠廷之聯邦銀行帳戶

告訴人宙○○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1127、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0年6月23日20時39分/

50,000

110年6月23日20時40分/

50,000

110年6月23日20時42分/

50,000

110年6月23日20時43分/

30,000

110年6月23日20時45分/

50,000

110年6月23日20時45分/

50,000

64

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起向地○○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20時55分/

5,000

侯忠廷之聯邦銀行帳戶

被害人地○○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5

e○○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2日向e○○佯稱:可在娛樂城儲值,可代為操作資金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20時55分/

30,000

侯忠廷之聯邦銀行帳戶

被害人e○○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見警四卷第1151、0000-0000頁、警七卷第175-179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6

V○○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向V○○佯稱:可透過博弈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4時51分/

1,089,000

侯忠廷之台新銀行帳戶

告訴人V○○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1189、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67

U○○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6日向U○○佯稱:可協助在網站上代操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4時16分/

232,000

侯忠廷之台新銀行帳戶

告訴人U○○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8

L○○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向L○○佯稱:可依指示在博奕網站下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15時58分/

100,000

侯忠廷之台新銀行帳戶

告訴人L○○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Y○○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向Y○○佯稱:可透過投資理財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23時22分/

40,000

侯忠廷之台新銀行帳戶

被害人Y○○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0

J○○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3日向J○○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J○○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19時51分/

50,000

侯忠廷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J○○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3日19時52分/

50,000

71

n○○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5日向n○○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19時44分/

50,000

侯忠廷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n○○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2

W○○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向W○○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W○○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20時47分/

30,000

侯忠廷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W○○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3日20時48分/

30,000

110年6月23日20時49分/

10,000

73

賴照騏

(提告)

詐欺集團向賴照騏佯稱:可以經由交易平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要依指示支付款項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15時15分(起訴書誤載為13時0分)/

100,000

邱建凱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 賴照麒 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建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1323、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許翔

(提告)

詐欺集團向許翔佯稱:可經由MET網站把玩彩球可獲利,要依指示匯款下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13時57分/

50,000

邱建凱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許翔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1333、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25日14時1分/

1,000

75

蔡明翰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蔡明翰佯稱:可在平台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17時21分/

30,000

邱建凱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蔡明翰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1341、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6日13時54分/

30,000

76

許秘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許秘瑜佯稱:可在平台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17時56分/

30,000

邱建凱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許秘瑜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警五卷第0000-0000、1689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18日15時49分/

50,000

黃凱駿之國泰世華帳戶

110年6月18日16時43分/

50,000

77

甲○○(原名

汪思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汪思穎佯稱:可在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18時31分/

50,000

邱建凱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汪思穎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警五卷第0000-0000、1667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18日15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26分)

/50,000

黃凱駿之國泰世華帳戶

78

林姵萱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林姵萱佯稱:經由CMI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20時25分/

50,000

邱建凱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林姵萱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1377、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9

葉品軒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葉品軒佯稱:可在平台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6日16時18分/

30,000

邱建凱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葉品軒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1389、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6日16時51分/

30,000

80

羅琬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羅琬鈞佯稱:可在網站上下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嗣因無法出金,發現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6月26日16時53分/

50,000

邱建凱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 羅婉鈞 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1399、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26日16時54分/

4,000

81

徐筱雯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徐筱雯佯稱:經由CMI平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6日17時25分/

30,000

邱建凱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徐筱雯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1409、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6日19時18分/

30,000

110年6月26日20時15分/

30,000

82

羅芳儀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羅芳儀佯稱:經由MET平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6日20時45分(起訴書誤載為17時30分)/

7,000

邱建凱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羅芳儀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1419、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3

劉羽倢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8日向劉羽倢佯稱:可一起投資平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嗣因無法出金,始悉受騙。

110年6月26日20時17分/

19,000

邱建凱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劉羽倢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1429、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26日20時47分/

15,000

84

徐恩聖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徐恩聖佯稱:可一起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6日20時46分/

10,000

邱建凱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徐恩聖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1441、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5

黃義榮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黃義榮佯稱:可一起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0日15時36分/

5,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黃義榮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6

l○○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l○○佯稱:可投資賺錢,要領出獲利必須再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0日17時16分/

12,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l○○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487、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7

C○○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C○○佯稱:註冊網站,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0日18時52分/

5,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C○○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495、0000-0000頁、警六卷第2217、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25日14時59分/

20,000

王宣仁之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

88

甲丁○○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向甲丁○○誆稱:可加入「拉斯維加斯」網站下注投資,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0日21時31分/

50,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甲丁○○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507、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0日21時33分/

50,000

89

I○○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I○○佯稱:可在平台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0日22時48分/

50,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I○○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539、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0日22時56分/

25,000

90

i○○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i○○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0日23時27分/

57,2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i○○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1

甲乙○○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甲乙○○佯稱:可在博奕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0日23時33分/

30,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甲乙○○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571、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0日23時34分/

30,000

92

w○○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w○○佯稱:可至金鼎娛樂城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w○○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0時34分/

30,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w○○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579、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0年6月21日0時35分/

50,000

110年6月21日0時36分/

50,000

110年6月21日0時40分/

50,000

110年6月21日0時40分/

10,000

110年6月21日0時41分/

50,000

110年6月21日0時42分/

30,000

110年6月21日0時44分/

30,000

93

M○○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M○○佯稱:可在網站上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2時44分/

63,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M○○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4

g○○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g○○佯稱:可在網站上跟著老師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3時3分/

100,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g○○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5

子○○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子○○佯稱:可在網站讓老師代操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3時25分/

320,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子○○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615、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6

u○○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u○○佯稱:可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3時50分/

30,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u○○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7

G○○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9日向G○○佯稱:可在平台上投資獲利云云,致G○○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14時47分(起訴書誤載為12時0分)/

150,000

黃凱駿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G○○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8

f○○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f○○佯稱:可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15時51分/

40,000

黃凱駿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f○○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金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667、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18日15時51分/

20,000

99

李佩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8日向李佩芬佯稱:可透過團隊操盤投資獲利云云,致李佩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19時22分/

50,000

黃凱駿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李佩芬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鎖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691、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0

c○○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c○○佯稱:可在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20時52分/

50,000

黃凱駿之國泰世華帳戶

被害人c○○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唪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1

楊盛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中向楊盛宇佯稱:可依指示操作博弈即可獲利云云,致楊盛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9日23時24分/

30,000

黃凱駿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楊盛宇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711、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2

張濠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張濠佯稱:可在依指示在網站上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9日13時17分/

50,000

黃凱駿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張濠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721、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19日13時18分/

50,000

103

周于翔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向周于翔佯稱:可依指示在網站上操作獲利云云,致周于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9日14時31分/

100,000

黃凱駿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周于翔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731、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19日14時33分/

100,000

104

李偉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向李偉民佯稱:可在網站上儲值,後續會代操獲利云云,致李偉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9日22時16分/

30,000

黃凱駿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李偉民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5

o○○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o○○佯稱:可在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19時16分/

30,00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告訴人o○○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警六卷第2147、2155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26日17時12分/

20,000

鄧駿豪之上海銀行帳戶

106

E○○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向E○○佯稱:可由專人在「亞東娛樂」網站代操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19時37分/

15,00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告訴人E○○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797、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7

吳峻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向吳峻陞佯稱:可在平台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峻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20時21分/

20,00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告訴人吳峻陞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827、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8

蔡巧毓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0年6月5日向蔡巧毓佯稱:可透過「SPURS」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蔡巧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20時51分/

20,00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告訴人 葉巧毓 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839、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

陳家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6日向陳家豪佯稱:在投資網站上儲值幫忙衝業績,保證獲利云云,致陳家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21時32分/

50,00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告訴人陳家豪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849、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18日21時33分/

20,000

110

Z○○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Z○○佯稱:可在依指示在網站上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21時45分/

50,00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告訴人Z○○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869、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

壬○○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壬○○佯稱:可依指示在平台上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21時59分/

10,00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告訴人壬○○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859、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

己○○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己○○佯稱:依指示在博奕網站上操作下注,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22時15分/

15,00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告訴人己○○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五卷第1891、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

甲戊○○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甲戊○○佯稱:可在平台上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22時25分/

10,00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告訴人甲戊○○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901、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

v○○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v○○佯稱:可在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22時14分(起訴書誤載為23時0分)/

17,00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告訴人v○○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913、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18日22時15分(起訴書誤載為23時0分)/

100,000

115

許丞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7日對許丞偉佯稱:可依指示在平台上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許丞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23時6分/

15,00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告訴人許丞偉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6

鍾文昌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鍾文昌佯稱:可在平台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18時55分/

30,000

鄧駿豪之上海銀行帳戶

告訴人鍾文昌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6日14時21分/

30,000

117

謝宇騏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謝宇騏佯稱:可在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19時55分/

40,000

鄧駿豪之上海銀行帳戶

告訴人謝宇騏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8

詹家洋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詹家洋佯稱:可在網站上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10年6月25日20時3分/

25,000

鄧駿豪之上海銀行帳戶

告訴人詹家洋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25日20時46分/

17,000

119

余辰莘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余辰莘佯稱:可在平台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20時44分/

29,985

鄧駿豪之上海銀行帳戶

告訴人余辰莘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5日20時50分/

30,000

110年6月25日20時51分/

30,015

120

楊浚裴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楊浚裴佯稱:可在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20時46分/

12,000

鄧駿豪之上海銀行帳戶

告訴人楊浚裴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1

張庭維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張庭維佯稱:可在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21時11分/

14,000

鄧駿豪之上海銀行帳戶

告訴人張庭維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交易明細(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25日21時44分/

14,000

122

朱治炫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朱治炫佯稱:只要付費,就能拿回投資網站的帳號、密碼,並將款項領出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21時27分/

25,000

鄧駿豪之上海銀行帳戶

告訴人朱治炫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3

沈政瑋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沈政瑋佯稱:可在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21時34分/

17,000

鄧駿豪之上海銀行帳戶

告訴人沈政瑋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4

育甄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 張育甄 佯稱:可在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21時59分/

12,450

鄧駿豪之上海銀行帳戶

告訴人張育甄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溝垻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5

鄭詠心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鄭詠心佯稱:可在博奕網站上下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22時4分/

30,000

鄧駿豪之上海銀行帳戶

告訴人鄭詠心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六卷第2067、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6

楊豐裕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楊豐裕佯稱:可加入娛樂城,讓團隊代操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22時59分/

40,000

鄧駿豪之上海銀行帳戶

告訴人楊豐裕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26日0時14分/

50,000

110年6月26日0時16分/

40,000

110年6月26日0時21分/

10,000

127

尤秉盛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尤秉盛佯稱:須在網站上投資,不僅可私下約會,亦可從中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6日0時24分/

30,000

鄧駿豪之上海銀行帳戶

告訴人尤秉盛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8

王怡文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王怡文佯稱:在平台上註冊,可代操作彩票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6日13時6分/

50,000

鄧駿豪之上海銀行帳戶

被害人王怡文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六卷第0000-0000、2241、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6日13時8分/

50,000

110年6月25日15時18分/

5,000

王宣仁之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

129

謝書予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謝書予佯稱:可在平台上儲值,供團隊代操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6日13時46分/

88,000

鄧駿豪之上海銀行帳戶

告訴人謝書予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0

田蕙瑜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田蕙瑜佯稱:可在平台上投資,供朋友代操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6日13時9分/

30,000

鄧駿豪之上海銀行帳戶

告訴人田蕙瑜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軒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1

黃佩儀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黃佩儀佯稱:可在博奕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6日16時23分/

35,000

鄧駿豪之上海銀行帳戶

告訴人黃佩儀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六卷第2135、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2

李逢彬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李逢彬佯稱:可在投資平台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6日13時22分/

50,000

王宣仁之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

告訴人李逢彬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杉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六卷第2187、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5日13時25分/

16,285

133

趙呈瑜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趙呈瑜佯稱:可在博弈網站儲值款項,會代操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14時16分/

50,000

王宣仁之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

告訴人趙呈瑜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楠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4

簡培如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簡培如佯稱:可在投資平台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15時5分/

40,000

王宣仁之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

告訴人簡培如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居建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5

吳秉翰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吳秉翰佯稱:可在投資平台上儲值,並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15時57分/

10,000

王宣仁之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

告訴人吳秉翰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6

林俊翰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林俊翰佯稱:可在博弈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15時25分/

30,000

王宣仁之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

告訴人林俊翰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帀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5日16時55分/

50,000

110年6月25日16時55分/

10,000

137

徐郁涵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徐郁涵佯稱:可在投資網站上投資外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16時45分/

22,750

王宣仁之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

告訴人徐郁涵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前鎮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5日16時49分/

22,750

110年6月25日16時51分/

22,750

138

曾俐媛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曾俐媛佯稱:可在投資平台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16時59分/

50,000

王宣仁之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

告訴人曾俐媛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

甲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佈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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