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林克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仁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請求拍賣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為何(本件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為全部,惟聲請人僅提出相對人翁仁傑所有部分之土地登記謄本,其權利範圍為1000分之732)。
二、提出正確之抵押物附表(原附表權利範圍欄所載與土地登記謄本不符)。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