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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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469號上訴人甲○○即被告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鳳山刑事第1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