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52號原告庚○○○
樓訴訟代理人 康裕成 律師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被告戊○○○
號被告丙○○
號被告 柯來有方天風
方世杰 即方天風之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己○○人號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帶被繼承人 方之 高雄市農會存摺資料到院。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程克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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