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438號
100年度易字第2609號100年度易字第28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羽恩選任辯護人方伯勳律師
李傳侯律師 謝思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6920號、99年度偵字第2353、3350、8169、9398、9998、10134、10532號、100年度偵字第8095、8101、9061、12206、23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鄭羽恩業於民國101年6月13日死亡,此有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法條,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余銘軒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