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丁○○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庚○○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鍾世維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代理人子○○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自民國101年2月2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惟查:債務人並無不動產,僅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紙,該保單解約後可領回之金額僅新台幣(下同)106元,有債務人101年3月26日民事陳報狀、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8日新壽法務字第1020000010號函在卷可佐。此外,查無債務人有其他之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依本條例第129條第2項規定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又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於101年12月6日死亡,而由壬○○於102年1月10日接任, 爰逕 列壬○○為其法定代理人,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