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宇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蕭宇傑自中華民國一O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十二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債務人就其總額新台幣(下同)450,031元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事,曾於民國101年9月間以書面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商業銀行請求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嗣經協商不成立;因債務人目前之月平均收入約25,000元,且債務人除有每月基本生活費需支應外,尚須扶養債務人之父母與3名子女,債務人雖另有汽車二部,但變現價值不高;此外,債務人名下,並無土地、房屋或其他有變現價值之動產及固定所得;則以債務人每月平均約25,000元之薪資可資運用,實已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就前述債務實已不能清償,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債權人清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身分證件影本等件為證,堪信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麗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公告日期:102年3月4日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