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03號聲請人彰化縣員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永府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員林鎮農會因與相對人 張茂松 即 張賴綉芳 之繼承人等五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縣員林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貴農會主張系爭新台幣85萬元借款債務已屆清償期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書...)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茂松即張賴綉芳之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麗朱 即張賴綉芳之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麗慧 即張賴綉芳之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茂堅 即張賴綉芳之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麗秋 即張賴綉芳之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