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36號原審原告即上訴人 黃耀南 住新北市○○區○○路9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凌嘉穗 因100年重訴字第836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肆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