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60號原告 張馥喻 被告 黃資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月廿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十一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00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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