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三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罰金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茲審酌被告行為時已為近八十歲之人,僅因細故而出手傷人,惟於七十六年間因
犯傷害罪,為本院判處罰金二千元,有本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附卷足稽,足
認尚無悔過之一切犯罪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