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員簡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9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参
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壹佰零肆張及賭資新臺幣伍佰貳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