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82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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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27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 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94號裁定,聲請解
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 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94號裁
定(下稱系爭裁定)援引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不受理聲請人之
聲請案,妨害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
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
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等語

二、按 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
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綜觀 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
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不符,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
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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