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65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吳政
複代理人 蘇盈仲
被 告 杜曼琳 即 岳涵晴 之繼承人
被 告 杜雄光 即岳涵晴之繼承人
被 告 杜懷恩 即岳涵晴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65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8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羅振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杜懷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岳涵晴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杜曼
琳、杜雄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
10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暨
自10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66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杜懷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岳涵晴之
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杜曼琳、杜雄光連帶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羅振仁
法官童來好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