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078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秘書處
法定代理人  陳瓊華
被   告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據兩造所簽訂「高雄市政府市有
房地租賃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等,且兩造間所簽訂上開
租約第23條已載明:「本契約雙方應依誠信原則確實履行權
利義務,如有涉訟,應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等語,有該租約影本在卷可稽,是以,依前揭規定,本
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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