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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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06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洪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並未提出有合意本院管轄之約定,且原告起
訴未附證物,是本院亦無從依卷內證據認定兩造有無合意管
轄之約定。而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道○路○○○○○○
號8樓,有被告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狀亦陳報上開地址為其住居所。準此,被告住所既在彰
化縣,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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