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64號
原告 吳東駿
訴訟代理人 郭守鉦 律師
被告 洪詩瑜 即貓頭鷹寵物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於111年8月15日透過網路向被告以新臺幣(下同)5萬8000元購買品種挪威森林、橘白顏色之公貓(下稱系爭貓),並於同日先給付2萬9000元定金,兩造約定111年11月3日交付系爭貓(下稱系爭買賣契約)。詎被告傳送照片或影像顯示系爭貓已有脫毛等感染現象,減少寵物觀賞之效用而構成物之瑕疵,遲至111年11月3日前仍未有改善,故原告明示拒絕受領系爭貓及未給付尾款,並依民法第359條規定或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聲明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被告自應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返還已受領價金。又系爭買賣契約因可歸責於被告事由而無法履行,併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請求被告加倍返還價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系爭貓並無疾病,僅因打疫苗而有些許掉毛,健康狀況無虞,原告遲遲未給付尾款及無故拒絕受領系爭貓,被告自得依系爭買賣契約第3條約定沒收價金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第19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以網路向被告購買系爭貓,並先給付價金2萬9000元;原告自始未看到實體貓,被告復未將系爭貓以快遞寄送至原告指定地點供原告受領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認兩造關於系爭貓之買賣性質為通訊交易,原告迄今尚未受領系爭貓,至為明確。被告雖有傳送系爭貓照片或影像供原告檢視,惟與實體檢視得以觸摸方式檢查,仍屬有別,自無礙通訊交易性質。
㈢原告於111年11月3日前不斷向被告反映無法接受系爭貓掉毛之外觀及免除傳染之疑慮,被告已於111年11月1日傳送:「……一切以合約為主,定金不退還,若您有異議,可向屏東寵物商業公會申訴。」;原告則回稱:「我請我公司法務跟您通電話,有什麼問題跟他聯繫,總之我的立場就是如此」。被告於111年11月3日傳送:「今日是111/11/3約定好的交付日,再麻煩您將尾款29000付清,我們將會把橘白挪威森林弟弟寄出給您」;原告回稱:「我的法務人員會跟你們聯絡。商品有瑕疵我拒絕受領。」,足見原告至遲於111年11月3日已無再依系爭買賣契約履行而有解除契約之意思到達被告。雖原告自始未受領而檢視實體貓究竟有無其所指瑕疵,本院認依原告舉證,亦無從認定系爭貓有瑕疵,然依前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原告本可至遲於受領系爭貓7日內不附理由聲明解除契約,是原告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自屬有據,而被告於111年11月3日起15日內,即應返還原告已支付價金2萬9000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萬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㈣被告雖辯稱得依系爭買賣契約第3條約定沒收原告已付價金,惟按該條約定被告須催告後,原告不履行時,方由被告解除契約,沒收已付價金。細繹兩造LINE通訊軟體對話,被告至多不斷提醒原告於111年11月3日要給付尾款,並回應系爭貓健康無虞,並未明確看到被告有催告及聲明解除契約情形,是系爭買賣契約早由原告先聲明解除而消滅,被告自無從再憑此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價金。
㈤原告自始未實際受領系爭貓,自無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適用。又被告傳送系爭貓之照片或影像,尚不足證明確有原告所指瑕疵存在,至於美觀與否涉及個人主觀感受及評價,實難因原告個人不喜歡或無法接受系爭貓有掉毛情形,即認構成瑕疵而屬於可歸責被告事由,是原告依民法第359條、第249條第3款規定之主張,均非有據,併此敘明。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