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39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良一 債務人 陳建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叁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貳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