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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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93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李詩筠 債務人 李羽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零壹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詩筠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羽薇即李 園梅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9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310,102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1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李詩筠自民國107年04月1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10,10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李羽薇即 李園梅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9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羽薇即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34333│園梅、李詩│3月14日起│││││元│筠││││├──┼───┼─────┼──────┼──────┼───────┤│002│新臺幣│李羽薇即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34938│園梅、李詩│3月14日起│││││元│筠││││├──┼───┼─────┼──────┼──────┼───────┤│003│新臺幣│李羽薇即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24893│園梅、李詩│3月14日起│││││元│筠││││├──┼───┼─────┼──────┼──────┼───────┤│004│新臺幣│李羽薇即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26100│園梅、李詩│3月14日起│││││元│筠││││├──┼───┼─────┼──────┼──────┼───────┤│005│新臺幣│李羽薇即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36000│園梅、李詩│3月14日起│││││元│筠││││├──┼───┼─────┼──────┼──────┼───────┤│006│新臺幣│李羽薇即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36000│園梅、李詩│3月14日起│││││元│筠││││├──┼───┼─────┼──────┼──────┼───────┤│007│新臺幣│李羽薇即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37892│園梅、李詩│3月14日起│││││元│筠││││├──┼───┼─────┼──────┼──────┼───────┤│008│新臺幣│李羽薇即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34891│園梅、李詩│3月14日起│││││元│筠││││├──┼───┼─────┼──────┼──────┼───────┤│009│新臺幣│李羽薇即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45055│園梅、李詩│3月14日起│││││元│筠││││└──┴───┴─────┴──────┴──────┴───────┘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羽薇即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333│園梅、李詩│4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羽薇即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938│園梅、李詩│4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李羽薇即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893│園梅、李詩│4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李羽薇即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100│園梅、李詩│4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李羽薇即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000│園梅、李詩│4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李羽薇即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000│園梅、李詩│4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李羽薇即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7892│園梅、李詩│4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李羽薇即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891│園梅、李詩│4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9│新臺幣│李羽薇即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055│園梅、李詩│4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