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734號原告 李慧玲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複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原告與被告 田文士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於100年2月2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第5項,請求被告給付代償費用及家庭費用之支出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原告基於財產權向被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合計共為0000000元,此部分應徵裁判費15256元,原告此部分僅繳納12385元,尚欠2,871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薛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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