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622號原告 黃錦雄 被告 容娜莉 Roeu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而被告為柬埔寨籍人士,原告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起訴狀及送達證書翻譯為柬埔寨文,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0年1月6日寄存於桃園縣觀音鄉新坡派出所,並於100年1月17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