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 劉勝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素慧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75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600元×原告主張通行土地之面積23.75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