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秉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3,9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7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秉森│自起息日9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6834││05月16日起至│││││元││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吳秉森│暨自96年04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5│││267086││1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吳秉森│所計算之利息│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7086││及自96年05月││內者依上開利率│││元││16日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6,834元整,自起息日96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67,086元整暨自96年0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5所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吳秉森於92年10月0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93,920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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